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在这种利益格局下,这些说法已俨然真理,法律人的职业利益因此隐藏在法律人思维的大旗之下,法律人的偏颇甚至偏执也可以成为久经考验的法治经验并因此具有毋庸置疑的价值,不但可以在法律领域逐渐建立起垄断,并且在同其他学科的知识/权力的交锋中,借助着依法治国,享有真理的推定,任何反驳者都必须完成举证责任。
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因为这意味着,不管人们如何强烈希望和要求,如何苦口婆心,不论有何制度规定,只要条件许可甚或一时失去制约,这种法律人思维就会没有丝毫原则——这令人想起传说中法律人对提问一加一等于几的那个著名回答,也是反问:你想要它等于几?[50]以及李庄先生的坦诚:律师不过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49] 德国的法官就说:教授(参与审理和)判案时,院长要特别小心。[32] 郑成良,同前注27,第6-10页。虽然这也说不上是什么思维,但借助术语,法律人建构了职业的神秘,以同普通人拉开了距离,创造了司法的威严、神秘和权威,防止近者不逊,同时也便利了法律人之间俭省有效的交流,即便在如今这个去魅的时代,也可以接受,因为这也可以是促成法律有效运作的积极因素之一。而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48]即便学界,想象中的象牙塔和自由的学术殿堂,那也是江湖,即便不直接参与司法,因此并无制度角色的法学人,在这里仍然有一种身不由己。[28] 例如,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联合公报,载《人民日报》1972年2月28日第1版。又请看有关沃伦大法官如何在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中通过其出色的政治家魅力和能力获得了大法官的一致支持的记述,David M. OBrien, Storm Center,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Politics, 7th ed. W. W. Norton Company, 2005, ch5. [110]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Natural Law, The Essential Holmes: 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 Speeches, Judicial Opinions and Other Writings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ed.by Richard A. Posn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7, p.180. [111] William Butler Yeats, Per Amica Silentia Lunae, Macmillan, 1918, p.31. 苏力,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长江学者,博士。[68] 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只是那些传统的或者已经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观念。
这条新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希克林标准的缺陷。当餐馆经理打开信件的时候,恰好其母亲也在场。[39] 此后,该标准在全美得到采用:不仅法院在审理淫秽案件时使用该标准,而且有些州的立法也采用类似希克林标准的语言来界定淫秽。第二、三、四部分将阐述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为了在规制淫秽色情与保护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寻求平衡而做出的一系列艰难的尝试。
该法禁止销售任何包含淫秽内容的书籍,只要其中的内容倾向于煽动未成年人从事堕落的行为(depraved acts),或者倾向于腐化青少年道德。[14]在Curl 案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专门针对色情的起诉,依然很少见。
[27] 以该法为开端,其它一些州相继制定并实施打击淫秽的法律。[99]在《通讯风化法案》的上述条款被判为违宪之后,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禁止任何人为了商业目的而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harmful to minors)内容。[60]那么,究竟该如何区分淫秽与一般的色情作品呢?布坎南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了一个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的新标准:普通人适用当代社区标准对其进行衡量时,从整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导性主题是否意在激起淫欲。[57]第二,淫秽物品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是有害的,是为了激起读者或者观赏者的淫欲。
事实上,某种观点越是不受欢迎,越需要保护——因为在一个民主政体下,政府通常不会去压制那些受欢迎的观点。特别是,在1896年的Rose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希克林标准。在初审法院,罗斯被定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及5000美元的罚金。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语,色情, 则指英文中的pornography。
最后一部分则是笔者对美国经验的一些思考,包括它对中国可能的启示意义。[29] 以纽约州为例,在1840年到1860年间,共有20本书被认定为淫秽书籍。
当然,虽然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色情作品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不可以对此类内容进行规制。(2)作品必须违反当代社区标准并且明显令人厌恶。
[100] 47 U.S.C. § 231(a)(1) (2000).[101] ACLU v. Reno, 31 F. Supp. 2d 473(E.D. Pa. 1999).[102] Ashcroft v. ACLU, 542 U.S. 656 (2004).[103] 同上,第670页。[54]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在Roth案中判定:淫秽作品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之内[55]。[69]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所涉及的电影中描绘的通奸行为,事实上并不符合罗斯案中确立的淫秽标准。[32]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法令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不仅起诉的数量很少,而且实际的惩罚也并不严, 厉。此外,布坎南大法官重申了Jecobellis案中对当代社区标准的解释:该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不能因为地方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仅仅写作一本淫秽的书籍……是不可以[在普通法院]起诉的,而只能由精神法院(spiritual court)来惩罚。
它更多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淫秽(ideological obscenity)——政府在打击淫秽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观念。三、淫秽之争:从Roth到Miller正如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大法官在Roth案的异议中预料到的,Roth标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61] 这条标准后来被称为罗斯标准(Roth test)。[22]六年之后,也就是1821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二起淫秽案。
就目前来说,我国《刑法》[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制作或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施加了处罚,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淫秽(或者色情)。本案中的电影不是[‘硬核色情]。
(一)英国的早期淫秽法在18世纪以前,虽然英国的普通法中已经发展出了包括淫秽性诽谤(obscene libel)在内的四种类型的诽谤罪(criminal libel),但那时普通法中的淫秽,与现代意义上的色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更多被看作一种对公序良俗的冒犯。来源:《东吴法学》2012年秋季卷。康斯托克本人则以邮政检察员(postal inspector)的身份在邮局工作了40多年,专门监督有关法律的实施。然而,由于Ulysses案并不是由最高法院来判决的,它对联邦以及各州的法院并没有直接的拘束力。
[87] 而新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也断然否决了这个报告,并宣布他将永不放松针对淫秽的斗争。例如,1930年,德莱赛的《美国悲剧》(American Tragedy)就被法院判定为淫秽。
该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印刷、出版或者传播任何下流的或淫秽的(lewd or obscene)书籍、图片或[其它]印刷品,则此人……将被处以200美元以下的罚金。布坎南大法官指出,这是对Roth标准的误读。
[18] 该法庭的一名法官指出:一个物品是否为淫秽,取决于该物品是否具有使易受此不道德[事物]影响的心灵堕落和腐化的倾向,并且该类出版物可能被这类人群所得到。[93] 再次,最高法院指出:根据这些标准,只有赤裸裸描写性行为的硬核色情,才可能受到处罚,并且这种标准可以为各州确定自己的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性行为,提供指导。
实践中,和先前一样,在涉及淫秽的案件中,各地的法官依然各自为政:某件作品是否为淫秽,往往与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人倾向有关——同样的作品,在某些法官眼中可能是淫秽,而在另外一些法官看来则不是。而在独立之后,美国人也并没有完全废除英国的普通法。1857年,在坎贝尔爵士(Lord Campbell)的推动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淫秽出版物法》(Obscene Publication Act)。在经过陪审团审判之后,米勒被定罪。
[21]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起淫秽案,是1815年发生宾夕法尼亚州的Sharpless案。近年来,美国政府曾数次试图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加以规制,但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第一修正案的巨大阻碍。
[16] 该法案禁止销售淫秽物品,并规定了对此类物品的查收和销毁。[104] 政府不服,并且于2009年再一次上诉至最高法院。
(一)意识形态上的淫秽在1959年的Kingsley案中,由于纽约州的一项法律禁止放映包含淫秽或者不道德内容的电影, 金斯利(Kingsley)公司在申请放映法国电影《查特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的放映许可证时遭到拒绝。(三)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在1966年的Memoirs案中,最高法院又一次阐释了Roth标准。
评论留言